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 市士林區菁山路10巷12號北方約260公尺處,455地號、457地號、458地號、460 地號土地位於同建物北方約20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 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