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拍賣建物,拍賣建物部分占有其他地號土 地,且外牆有出租第三人作為廣告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變賣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建物占有其他地號土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嗣後若遭第三人聲請拆屋還地等訴訟, 與本院無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其風險。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