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61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路燈定位編號226522號北方20公處之樹 林,有種植作物,其上無建物。
3.
46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