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09地號土地為中央路二 段26弄私設道路之一部分,位於該弄38號房屋旁,
3.
1011地號土地鄰河濱南路,現況為 農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