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坐落於兩地號土地上,其餘部分為休耕水稻田、部分為菜園,建 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且居住之共有人另有增建部分不在本件拍賣建物範圍內。僅拍賣 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且有證據,則有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4.
本標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 之證明文件。
5.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最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 購買之人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購買。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