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59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永興路95號、95之2號及95之3號建物東側及南側之雜木林地與部分道路;標的722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永興路125號之3建物東南方約12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674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永興路88之1號建物西北方約1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地688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長興路132之1號建物西側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703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永興路124號、124號之1部分建物占用及其西南側之雜木林地;標的705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長興路90之1號部分建物占用及其南側道路與雜木林地;標的694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長興路125號之2建物西南方約36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719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長興路125號之3建物東南方約73公尺處之雜木林地。上開8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