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1040地號上有共有人所有建物(門牌分別為: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1段246巷129弄
3.
22號樓房及37號平房,及2間未辦保存登記之無門牌鐵皮屋)其餘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雜木地。第
8.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9.
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第1233及1323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