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1月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 封之土地除1212-2地號部分為道路外,其餘標的物均為雜草林。本件僅1212-2 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1212-2地 號於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拍賣標的之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 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0.
本件拍賣1212-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惟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用上有無 其他限制開發,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