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13日經地政人員指界,三樓為增建。現由債務人家人居住在內。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 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8.
第123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 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