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5.26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1287地號在路燈編號089820往西南方約240 米處,上有雜木林,有高壓電塔,有可能為台電施工所所搭之小小鐵皮地上 物,此地無路可達,本件查封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賣後不點 交。
6.
本件標的為保護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無375租約登記,非屬耕地或重劃 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地上物所有人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土地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 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 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 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