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1地號為果樹、雜草、道路,549地號為稻田,5 55地號為稻田、道路,564地號為果樹、雜草、道路,568地號有建物坐落、稻 田,571地號為稻田、道路,576地號有數建物坐落、稻田,901地號為稻田,10 02地號有宮廟、網室、鐵皮建物、稻田、道路,543地號為雜草、稻田,1032地 號為稻田,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或出租他人 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又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 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
8.
拍賣之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