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4年2月13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均為 農地,係有翻土跡象且已放水之稻田,尚未耕種。因雜草、樹木障礙過多 無法步行靠近。另依前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483號查封筆錄地政人員 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為袋地。就現況情形則請應買人自行確認,以上查封 指界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且拍賣標的土地 種植之人及種植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 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耕作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而有變動,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 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