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4皓71974

桃園市中壢區洽溪段31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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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4.4
保證金:
6.9
總坪數:
1.6
坪單價:
21.9萬/坪
持分地坪:
1.6 坪
總現值:
4.7 萬
拍後增值:
-29.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徐亦樑
徐亦樑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中壢區 洽溪段 311地號,面積 27 m2,持分 84/448,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中壢區 洽溪段 653地號,面積 2 m2,持分 4/64,30.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7/1,總底價 43萬,保證金 8.6萬,坪單價 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1 地號土地係鄰近中壢區民權路五段672號附近,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現種植稻 米。653地號土地鄰近中壢區民溪三路與民溪三路131巷之交叉路口之洽溪6號 橋,部分為河床地、部分為雜草地。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中壢區 洽溪段 311地號
27 m2 × (84/448) × 9,200 元 - 4 萬元
= 0.7萬元
2.
桃園市 中壢區 洽溪段 653地號
2 m2 × (4/64) × 5,100 元 - 30.4 萬元
= -3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7 ~ 2026/11/6
應買 部分點交
189.7 坪 / 2,50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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