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志駿興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 又上開租賃契約於屆期後,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第三人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 有違,故如於租賃契約屆期後拍定,則建物點交。
8.
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目視2樓、4樓有壁癌、滲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非民國71至73年間建 造,無查詢是否為放射性汙染建築物之必要、查詢地下水污染查詢網站,本案同段土地有1筆為 該網址所列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控制場址,有43筆為公告解除控制場址、有1筆為公告解 除劃定地下水受汙染使用限制地區場址、建物不在凶宅網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另入內勘 查時發現室內有明顯漏水之情事;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零星工業區,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 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