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 陳稱: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一段瑞柑新村1-2號建物(即員山子分 洪管理中心)西南方約1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草林。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