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警員及鎖匠至 現場,系封房屋經開鎖後進入,屋內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有水電,有二次施工之木造夾層,債 權人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分管停車位。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於114年1月17日回覆經該分局查無相關報案資料,無法證明是否 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4年1月14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1月1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 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 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 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405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系封房屋增建為室內木造夾 層,請應買人注意。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