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4萬元。 2.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3.
民國114年1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天 花板樑柱有龜裂情形,且有部分疑似滲、漏水現象,室內有神桌、神像擺設,另留有署名為洪 ○安之相關文件。樓梯間壁癌情形嚴重,故屋內牆壁以塑膠板裝釘。據債權人及警員查報,經 查訪本件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洪○安居住使用,另屋內有漏水狀況。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