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導往執 行。現場由第三人趙國雄開門入內。目前由其與家人居住於建物。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 桶,無車位。屋內擺放大量生活垃圾,牆壁有嚴重壁癌剝落,漏水相當嚴重,二樓天花板及牆 面有裂縫,鋼筋嚴重裸露。地政人員在場略稱,系爭建物之1樓前後、2樓前後及3樓為鐵皮加蓋 均為增建。
4.
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
6.
、保護區。室內現況一樓及二樓之牆壁有壁癌且天花板鋼筋裸露。」等語。
7.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 建物或土地之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 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
8.
本件拍賣標的8762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 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