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7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4段12巷3號」建物(以 下簡稱3號建物)西北方約35公尺處,其上部分面積為道路(農路)、部分面積為菜圃,餘為雜草雜木林。?76地號:位於3號建物西北方約75公尺處,其上部 分面積為菜圃、部分面積為雜草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3號建物、菜圃均非本件拍賣標 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3號 建物、菜圃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 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鑑定標的位八分寮山區附近,大都為 具有坡度之雜木林,目前其開發成本相對較高,未來發展潛力相對較弱。附近 缺乏大眾運輸系統出入,須以自有車輛由八分寮農用產業道路連接靜安路四 段。」等語。 依據估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之土地,部分面積作農路使用, 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詢問 權責認定機關(如:新北市政府)。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法律關係爭 議,悉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甲標共拍賣2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農牧用地,有關容許使用項目、許 可使用細目、申請程序及其他禁止使用、限制使用之規定(公告),請自行參 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並自行向權責(主管)機關查明,提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