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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尪子上天路23號之1』房屋(以下簡稱23號之 1房屋)為基準。?256地號:位於23號之1房屋東北方約290公尺處,其上為雜 木林,無路可達。?298地號:位於23號之1房屋西南方約90公尺處,其上為雜 木林,無路可達。?318地號:位於23號之1房屋南方約5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有產業道路經過。」等語。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3筆)應有部分,上開23號之1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系 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又上開23號之1房 屋、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 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民國114年8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均為非都市土地,在山 坡地保育區,除298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其餘土地為農牧用地。地 區發展榮枯:持平。土地開發利用狀態:低度開發。主要道路:產業道路路寬4 -6公尺。地勢緩坡。現況雜木林。」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