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84年12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標的位於吉慶公園城後方堤防上方,51-85地號土地(即現271地號土地)現 為私設用地;51-97地號土地(即現371地號土地)僅一坪多,現為道路用 地。另本院復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履勘,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71地號土 地為大埔路吉慶公園城69號房屋前方柏油路,其上部分為雜木林、另有鐵 皮機車棚;371地號土地位於大埔路吉慶公園城36號西方5公尺處,上有貨 櫃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債權人 民國114年10月20日、22日陳報狀271地號土地上目前為行人及車輛通行道 路,並無占用情形,其上機車棚由何人搭建,經查詢住戶無人知悉,附近 住戶仍無償使用中;另371地號土地其上有變壓器鐵櫃重物,係遭第三人 「尚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占有放置,經洽詢係無權占用等語。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36443號函略 載:
8.
371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事宜;依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812707號函略載:吉 慶段
9.
371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依新北市 瑞芳區公所114年9月15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47484號函略載:
10.
371地 號土地經查詢本所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 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 有無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 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 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