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32318乙

新北市瑞芳區吉慶段111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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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7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5.5
保證金:
9.1
總坪數:
10
坪單價:
4.5萬/坪
持分地坪:
10 坪
總現值:
55.3 萬
拍後增值:
9.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段 1115地號,面積 66.2 m2,持分 1/2,45.5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5/20,總底價 53.5萬,保證金 10.7萬,坪單價 5.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3)
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1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瑞芳區大埔路東泰新村17號房屋前方之道路用」等語。
2.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 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 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 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段 1115地號
66.2 m2 × (1/2) × 16,700 元 - 45.5 萬元
= 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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