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32318乙

新北市瑞芳區吉慶段1115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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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9
保證金:
6.6
總坪數:
10
坪單價:
3.3萬/坪
持分地坪:
10 坪
總現值:
55.3 萬
拍後增值:
22.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段 1115地號,面積 66.2 m2,持分 1/2,32.9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6/5/20,總底價 53.5萬,保證金 10.7萬,坪單價 5.3萬/坪,流標
2拍,2026/6/17,總底價 45.5萬,保證金 9.1萬,坪單價 4.5萬/坪,流標
3拍,2026/7/15,總底價 38.7萬,保證金 7.8萬,坪單價 3.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3)
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1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瑞芳區大埔路東泰新村17號房屋前方之道路用」等語。
2.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 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 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 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段 1115地號
66.2 m2 × (1/2) × 16,700 元 - 32.9 萬元
= 22.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30
2拍 點交
49.4 坪 / 763.8 萬
2026/9/30
3拍 點交
32.8 坪 / 593.2 萬
2026/9/23
3拍 不點交
28.4 坪 / 123.6 萬
2026/9/30
3拍 不點交
70.4 坪 / 29 萬
2026/9/30
3拍 點交
23.7 坪 / 722.6 萬
2026/9/16
2拍 不點交
1.5 坪 / 10.8 萬
2026/9/16
3拍 點交
24.9 坪 / 674.3 萬
2026/9/29
3拍 不點交
9 坪 / 67.7 萬
2026/9/15
特拍 不點交
338 坪 / 144.7 萬
2026/9/23
特拍 不點交
107 坪 / 68.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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