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0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大埔路1之1號東方30公尺處,其上有雜草,另有牌樓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債權人民國114年10月20日陳報狀257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大埔路1之1號旁,目前雜草叢生,其上無建物,但被第三人 「九玄宮」牌樓左側立柱占用,經洽詢係無權占用等語。
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36443號函略 載:257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事宜;依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812707號函略載:吉慶段25 7地號土地,依81使字第1209號使用執照(80建字第1867號建造執照)卷內 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4年9 月15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47484號函略載:257地號土地經查詢本所檔管系 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 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地利用之限制(例如 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 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 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