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尪子上天路23號之1』房屋(以下簡稱23號之 1房屋)為基準。
3.
208-1地號:分別位於23號之1房屋東南方約1200公尺、1 400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208地號無路可達,208-2地號北臨產業道路。」 等語。 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23號之1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系 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又上開23號之1房 屋、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 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民國114年8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均為非都市土地,在山 坡地保育區,為農牧用地。地區發展榮枯:持平。土地開發利用狀態:低度開 發。主要道路:產業道路路寬4-6公尺。地勢緩坡。現況雜木林。」等語。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