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至現場履勘鑑價,115年1月20日現場測量。相對人李○○在場稱: 「系封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有增建及夾層增建(經地政機關合併編為1133臨建號),無分管 停車位。」等語。經現場目視結果無漏水、無壁癌。 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建物式樣:公 寓。使用現況:住家用。屋齡約34年。臨逢甲路,臨路寬度:約6公尺。鄰近瑞芳火車站。市場 及學校接近性、生活機能便利性:普通。」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系封建物是否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 行查明(自行向聲請人、相對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 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