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履勘,會同管區警員、鎖匠到場,債務人在場稱, 系封建物為自己居住使用,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天花板有部分漏水,後陽台作為廚 房之使用。另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員山子小段(下同)4-9地號位於標的所在 之『達樂花園別墅社區』內,部分為社區警?室、社區前方之人行道、花圃及門牌新北市瑞芳 區員山小路3-9號前之庭院,以上均有使用系爭土地」等語。
2.
另據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4-4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4-
3.
4-14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屋齡31.76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 場、瑞芳國中等,附近之生活機能及設施計有農會、郵局、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品質良好;大 眾運輸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員山子路上有多條線行經於此,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4.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依新北市政府警員局瑞芳 分局於115年3月19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52605809號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載明:在場人即債務 人稱無上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 (自行向債權人、管委會、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 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7.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