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債權人入內,債務人在 場,其稱係伊與家人使用居住,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另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有增建(即2 644建號建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 債務人表示有非自然死亡、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危樓、非受火災損 害、陽台廁所附近有漏水等語。依基隆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05549號函 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止至本(114年)2月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事件;依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