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債權人入內,債務人在 場,其稱係伊與家人使用居住,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另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有增建(即2 644建號建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 債務人表示有非自然死亡、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危樓、非受火災損 害、陽台廁所附近有漏水等語。依基隆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05549號函 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止至本(114年)2月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事件;依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4年2月8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2675號函略載:本分局查無相關報案 資料,無法證明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等語。另依鑑價報告略載:標的為公寓式區分所有 建物,無電梯,經現場觀察勘估標的整體維護尚可,現住人表示建物無漏水之情形。然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4.
本標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264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依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114年5月1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7884號函檢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 載:查為登記查封建物地址(三爪子坑路13巷77號2樓),本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等語。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