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債權人入內,其有蕭○玲 在場,其稱係伊與家人使用居住,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另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有增建 (即2643建號建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 第三人蕭○玲表示有非自然死亡、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危樓、非受火 災損害、陽台廁所附近有漏水等語。依基隆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40188213 號函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止至本(114年)2月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事件;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4年1月24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2182號函略載:本分局查無相 關報案資料,無法證明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等語。另依鑑價報告略載:標的為公寓式區 分所有建物,無電梯,經現場觀察勘估標的整體維護尚可,現住人表示建物無漏水之情形。然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264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