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23032

新北市瑞芳區明燈段73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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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0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5
保證金:
9
總坪數:
2.3
坪單價:
19.7萬/坪
持分地坪:
2.3 坪
總現值:
31.6 萬
拍後增值:
-13.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商業區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明燈段 736地號,面積 15.1 m2,持分 1/2,45 萬
(商業區 )
法院筆錄 (8)
2.
據114年8月4日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瑞芳區民生街35 巷30號與民族街79號中間之既成巷弄道路,現為巷道用地。又地政機關指界位 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的現況部分 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 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 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又據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新北工建字第1091184 730號回函稱:本件土地係64瑞使字第1386號使用執照(62瑞建字第765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可能為法定空地。又法定空地利用 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 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 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 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 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另依建築法第11 條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故 投標(應買、承受)人應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再向主管機關、地政機關確 認釐清本件土地於買受後是否確定可辦理移轉登記、是否得為其他開發或使 用、是否得聲請建築使用、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限制等,並應自行查明相關法 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嗣後不得以不能辦理移轉登記或為其他使用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應買、承受)之表示,之後如有不能辦理移轉登記或為其他 使用情事,應另循行政訴訟救濟途徑處理。又拍定(應買、承受)後,拍定 (應買、承受)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處 理,以上各點投標(應買、承受)人應詳細釐清、思考後再為決定,請投標人 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上之使用執照(建造執照)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8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 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 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惟優先承買權人僅 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 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或超出其應配賦之比例部分而無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7.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 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 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 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 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 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明燈段 736地號
15.1 m2 × (1/2) × 41,800 元 - 45 萬元
= -1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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