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債權代理人、鑑價人員至現場,債務人到場稱債務人母親偶爾居住於系爭建 物、有水電,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另系爭建物天花板及牆壁油漆嚴重剝落,木質隔間腐 壞,部分牆壁龜裂及水泥塊剝落,系爭建物後門損壞,現場遺有老舊破損嚴重傢俱。本件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並無上開情事。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函覆,未曾受理 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目前無該建物申請地震受創府或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相關資料;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新北 市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查無通報是類案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8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