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建物現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並稱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無從聯繫債務 人,該屋確非債務人占有使用中,房屋有壁癌滲漏水及管線阻塞情形,本件有共用門牌情事, 本件拍賣標的物為面對門牌之左側建物,不包含右側建物,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所有權人若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 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7.
建物佔用同段83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