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8年2月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91地號上有一間廟,債權人稱為 共有人所有;本院於114年5月27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91地號上有2棟建 物及樹林,門牌號碼高松路1之10號(宮廟太子殿)、高松路1之9號(廢棄空 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 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