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2月23日查封時,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親屬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稅務局稱現房屋 原有構造還在,另旁邊經共有人加蓋部分,非屬本次執行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2.
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哥哥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3.
依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87670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
4.
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建物坐落之土地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建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 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 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 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六、拍賣之建物,全部均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 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 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8.
4-177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87670號鑑價報告及特減拍拍賣價格核定第一拍底 價。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