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另該建物有增建已暫編為本件4 56建號併同拍賣,增建部分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增建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2.
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然土地與建物原同屬一人所有,如經拍定,本件依民法8 38-1條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以上情形應買人請再自行查證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