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791及79地號土地相連,791地號土地 上有3棟無門牌建物、二棟建物部分占用(門牌號碼:關西鎮高橋坑9號、10 號)、二棟一層磚造建物座落。793地號土地為菜園。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9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巷道及部分水泥地,793地號 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為雜林。另據債權人陳報,791地號土地上有雜林、多間 建物占用;793地號土地為菜園。
5.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 (包含墳墓等)、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 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 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8.
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 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9.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 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0.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11.
79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 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
12.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3.
若其中一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