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既成巷道、部份有數建物坐落,餘為果樹及貨 櫃屋,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 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