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系爭土地上有雜草及未見門牌之鐵皮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前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一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