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嗣據本件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2.
2土地均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部分由三棟建物坐落,部分為屋前水溝及道路。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編號1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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