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其上為雜木林、水池及道路,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請應買 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 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