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馬路旁空地,編號2土地坐落「門牌東興二街102號」 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門牌東興二街102號建物原為三合院, 右側部分已拆除興建樓房,中間部分已毀損,由其父親重建鐵皮屋(供奉祖先及神明),僅餘 左側部分(即編號1建物)。另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編號1建物嚴重漏水,編號2土地除號1建 物外,尚有未登記鐵皮屋坐落。編號1建物左側鐵皮及供奉神明之鐵皮屋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餘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司執字第6851號)第3次拍賣底價。
8.
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連 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 絕買受其餘部分。
9.
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