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三樓部分第三人承租中,期限至民國115年10月31日止,其餘部 分由非同住之家人居住使用,建物之牆面有裂縫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8.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編號1建物謄本尚有註記:本登記僅 證明房屋產權之所屬,至本房屋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仍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劃有關法令 之限制,請投標人注意並訐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