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另使用土地權源由拍定人自理。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 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
4.
建物占用之土地未併付拍賣,占用權源拍定人拍定後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