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權人陳報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另查於前次強制執行即110年度司執字第13598號拍賣筆錄 記載約40年前建物內有上吊自殺之情形。本件之占有使用情形如債權人陳報屬實,拍定後建物 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 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基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 落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建號1531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 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 地之相關危險。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2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到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 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9.
依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