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貼門牌,目前部分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12年10月1日 起至115年9月30日,每月租金新台幣18000元,因標的有部分出租予第三人,故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 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其係依主文第二項關於金權債權給付部分,請求本院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房屋;然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債務人須將本件 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債權人,故拍定人拍得後,將面臨債權人拆屋還地請求之可能,應 買人應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須將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本件債權人為由,請求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