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現由共有人住居中,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需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 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9.
627建號為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 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
11.
1090 地號,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 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