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經編定為農業區,現況作農業使用,有種 植水稻,位於港埠路一段的路旁,茲因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且訂有三七 五租約登記,占用人及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共有人。三七五租約於拍定 後不塗銷。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