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亦無分管契約,三樓設有神明廳,屋內現況環境髒亂,有漏水及壁癌之情形,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356建號。建物經法院函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至地震受創、輻射屋、海砂屋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六、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拍賣標的中其為共有人之不動產全部一併承買。
8.
拍賣356建號建物為116建號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