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經檢視現場屋內凌亂、部分放置大量工程施作用具,一樓騎樓已改建為室內空間,屋內已斷水斷電、無人居住。經本院函詢主 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 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 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六、拍賣編號2559建物為編號2135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