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使用,建物之前有漏水情 形,現已修復無漏水。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至四樓有增建。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沙鹿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