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定後點交、不點交:114年3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上述現況及其 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
3.
權利限制、負擔情形: 1.本標別地號878土地,屬都市計劃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2.本件拍賣之建號403號建物為建號367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3.本件拍賣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有無占用鄰地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該占用之土地或建物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